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4-29 16:00) 点击:548 |
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的离婚率也随之提升,从而引发出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探望权以及强制执行力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说起离婚,很多夫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的妈妈在我接待的时候都会泪流满面,有万分不舍,她们多么希望能够给子女一个圆满的、温馨的、幸福的家庭!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及男女双方的各种原因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又不得不离婚。那么,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涉及以下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呢?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 在父母离婚时大多都要极力争取自己亲自抚养子女。我曾经代理的李某(男)与王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为了争取婚生子的抚养权,让爷爷奶奶将年仅一岁的孙子带到亲戚家藏起来;李某(女)与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与张某在第一次离婚时,张某要求自己亲自抚养一对儿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在离婚三个月左右时间,女儿和儿子因在没有张某的陪同下独自下河游泳,女儿被溺水死亡。事发后,李某为了儿子不再发生类似的悲剧,选择与张某复婚,但复婚一年多,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李某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自己亲自抚养儿子。那么,子女到底由谁抚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二、不亲自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对父母而言,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而且是不能抛弃和转移的,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为前提。不亲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关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后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权。为了满足亲情的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时候也可以约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方式和时间。 三、抚养子女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是父母双方协商的探望权还是法院判决形成的探望权,都有可能面临着在生活中一方拒绝或者不配合的情形,使得父母一方当事人取得子女抚养权后不允许另一方探视子女,遇到此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被拒绝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同时也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社会学家说家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婚姻学家说家是风雨相依的两人世界。家是一个感情的港湾,家是成长的摇篮,家是一个灵魂的栖息地,家是一个精神的乐园。没有家庭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没有家庭的平安,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安宁有序,家和万事兴。希望每位朋友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也希望国泰民安。 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代繁娟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