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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4-29 16:00)    点击:548

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

 

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代繁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的离婚率也随之提升,从而引发出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探望权以及强制执行力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说起离婚,很多夫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的妈妈在我接待的时候都会泪流满面,有万分不舍,她们多么希望能够给子女一个圆满的、温馨的、幸福的家庭!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及男女双方的各种原因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又不得不离婚。那么,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涉及以下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呢?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

在父母离婚时大多都要极力争取自己亲自抚养子女。我曾经代理的李某(男)与王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为了争取婚生子的抚养权,让爷爷奶奶将年仅一岁的孙子带到亲戚家藏起来;李某(女)与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与张某在第一次离婚时,张某要求自己亲自抚养一对儿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在离婚三个月左右时间,女儿和儿子因在没有张某的陪同下独自下河游泳,女儿被溺水死亡。事发后,李某为了儿子不再发生类似的悲剧,选择与张某复婚,但复婚一年多,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李某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自己亲自抚养儿子。那么,子女到底由谁抚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民法总则修改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我国的相关法律在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对子女的亲权监护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主要是针对单独抚养进行的规定,就单独抚养而言经常会使得不亲自抚养的一方淡化与子女的联系与感情。鉴于此种情形,为了增强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感,可以改变传统的监护模式,采用轮流抚养和共同抚养的模式,减少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不安定因素,增强子女的心理上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二、不亲自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对父母而言,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而且是不能抛弃和转移的,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为前提。不亲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关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后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权。为了满足亲情的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时候也可以约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方式和时间。

三、抚养子女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是父母双方协商的探望权还是法院判决形成的探望权,都有可能面临着在生活中一方拒绝或者不配合的情形,使得父母一方当事人取得子女抚养权后不允许另一方探视子女,遇到此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被拒绝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同时也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社会学家说家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婚姻学家说家是风雨相依的两人世界。家是一个感情的港湾,家是成长的摇篮,家是一个灵魂的栖息地,家是一个精神的乐园。没有家庭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没有家庭的平安,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安宁有序,家和万事兴。希望每位朋友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也希望国泰民安。
 
 
 
                  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代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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