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中文标签口罩是否构成欺诈?法院判了……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4 15:56) 点击:405 |
恩施律师分析案情 销售无中文标签口罩 是否构成欺诈? 引言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期间,口罩作为最重要的日常防护用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那么,销售未标明中文标签的口罩是否构成欺诈呢?近日,平阴法院就审结一起通过互联网购买口罩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小李通过淘宝网平台,在某商贸中心店铺中购买了韩国KF-94口罩360个,价格共计11448元。该商贸中心在其网店上对销售的案涉口罩的描述为“顺丰空运防护韩国KF-94防病菌男女时尚穿戴防雾霾防尘防毒面罩”,同时在网页上对口罩的功能介绍为“KF94等效N95”、“N95和KF94只是不同国家的标准而已,防护阻断功能基本一致”等内容,案涉口罩展示为单只独立包装,外包装上只有韩文,无中文标识。 小李收到案涉口罩后录制了验货及开箱视频,但使用后发现口罩接触面多“絮状物”,经查询该商贸中心销售的口罩为“三无产品”,遂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贸中心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主张退还货款的理由是该商贸中心出售的口罩系“三无产品”,无中文标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案涉口罩是韩国检验合格的口罩,但该口罩在中国境内销售,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其没有中文标识和中国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存在瑕疵,小李主张退款应予支持,双方之间买卖合同解除。 关于小李要求该商贸中心支付三倍赔偿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疫情防护为目的购买案涉口罩,其对该商贸中心在网店内的展示和案涉口罩的描述是明知的。另鉴于,小李亦未有证据证实该商贸中心出售的案涉口罩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综上,对小李以该商贸中心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支付三倍价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小小口罩,货值虽少但事关重大。在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时期,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者,均应提高警惕,不能贪便宜盲目购销,一定要从正规的商店购买合格产品,严格查验商品标签和合格证,查看商家的资质,确保购买和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所购、所售商品源头可查、去向可追。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关爱他人的身心健康免受可避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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