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内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是否担责?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4 15:57) 点击:371 |
恩施律师分析案情一听触电身亡 正常人下意识都会说找供电公司 那么 供电公司是否都应承担责任呢? 0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的一天上午,张三到其承包的果园内干农活,中午饭点过后仍未回家,其家人便前往果园内寻找,发现张三躺在地上,左手有损伤,苹果树上有电线断口,地上有踩踏痕迹,遂将张三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三家人遂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张三属触电身亡,不存在其他死亡原因。张三家人思量再三认为,张三的死亡与供电公司未尽到对线路安全及供电设施(漏电保护装置)定期检修、维护之义务有着不可推脱的过错责任关系,遂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起诉至平阴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电线接自下某村中台架0.4kv南线。主线路为国网线路,下接一处电箱,上有七处电表,为七户供电,受害人张三的电线为其中一根,通向其看护房和果园,线路为低压线路。线路平常正常联通,目前人为断电。漏电保护器在总变压器上,离此处约100米,该漏电保护器保护本村果园的所有主线路,能够保护100毫安电压泄露电流。电表以下为用户自有产权,电费为用户交纳,电箱未有漏电保护器。据此证实:1.上述电表为受害人张三自有产权,且张三系在其果园内因接触由6#箱6表位到其看护房的中间位置私拉的一条线路导致电击死亡;2.供电公司虽未安装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但因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主干线和分支线路,不包括张三果园中的线路及用电设施,且张三系在自家果园,因未按上述规定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和末级保护器,造成电击死亡的,因此,供电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系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属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并以此确定赔偿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张三触电身亡系在拥有供电设施产权的自家果园中私扯电线所致,供电公司对其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三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5G新时代 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人身触电损害纠纷,受害者及其家属往往不问原由地把供电单位作为索赔的主要对象,这无形中影响了供电单位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也阻滞了事故处理。处理低压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时,人民法院判定法律责任的原则一般是“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供电单位还是受害者及其家属首先考虑的问题应是发生事故的供电设施产权属于谁,谁就有维护管理义务并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应当按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应当对其拥有产权的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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